发布时间: 2017-06-05
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》中“规划建设一批国家文化公园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识”要求,日前陕西省文物局出台《关于省级文化遗址公园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简称《意见》),决定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省级文化遗址公园创建工作。
《意见》明确,文化遗址公园包括古遗址、古墓葬、古建筑、石窟寺、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、革命旧址、革命纪念建筑、工业遗产等多种类型在内的,文化内涵丰富、具有一定规模、分布于成熟旅游线路上或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不可移动文物。以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为依托,深入阐释不可移动文物文化精髓,提升不可移动文物展览展示水平,丰富展示内容,完善旅游服务设施,建设文化遗址公园,推动陕西文化强省建设,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做出新贡献。
文化遗址内涵丰富并具有明确的保护、展示和观赏对象,遗址与背景环境具有一定规模,能够保障对公众开放的基本设施条件,满足文物保护单位“四有”基本要求,具备为公众或社区提供便利的游览基础条件,以及在陕西省工农业生产、城乡社会发展、社区传统文化建设中具有特殊历史、文化意义的单位或遗产地都可单独申报。采取自愿申报原则,由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单位提出申报、市级文物部门初审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授牌。
省级文化遗址公园责任主体是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,建设实施责任主体是市、县(区)文物行政管理部门;陕西省文物局负有监督指导责任,在本体保护、展示陈列、考古发掘、规划编制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经费补助。建设内容包括坚持“保护文物,传承文明”为首要任务;挖掘文化内涵,进一步提升保护管理水平;开展环境整治,绿化美化遗址周边环境;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建设,增加游览舒适度。要求加大公园建设和管理的公共财政投入,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,确保文化遗址公园便民利民、服务社会的公益属性;鼓励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、吸纳社会资金经营管理文化遗址公园项目,使遗址公园建设达到全民参与、全民共建和全民共享目标。
(来源:国家文物局)